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对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表明了平等主体的广泛性。进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把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加以了明确的宣示和确认。 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人人平等。人人平等最首要的就是指,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上人人平等、一律平等,没有特殊与例外。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教育水平、文化程度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 扩展资料 在执法和司法上,社会主义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从社会主义法律的平等性出发,平等地保护所有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任何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作为执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平等地执行法律,对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同等尊重,对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同等处罚。 作为司法机关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法官、检察官,都必须将法律平等地加以适用,并将平等作为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和构成部分。通过对各种案件的查究与审判,确保法律准确而全面的实施。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必须既反对特权又反对歧视,使我们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仅在制度上而且在现实中成为社会平等的维护者、推动者、实践者和保障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平等是社会主义的基本法律属性。 平等是人类重要的价值追求。资产阶级在其革命中喊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但是资产阶级并没有实现平等,即使是在其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之后,平等依然只是一个徒有虚名的口号。 无产阶级在其革命历程中也高举起平等的大旗,并把平等作为革命的重要目标。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更是直接将平等作为自己重要的法律原则,写进宪法。 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将其明确认可,并切实地加以坚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扩展资料: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意义 1、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领域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增添总体效应的重要举措。 2、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骨干工程。 3、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律体系形成后实现法治建设重心战略转移的必然要求。 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体系化视野掌舵法治建设降低成本减少风险的有效途径。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作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必然要求公民在法律上人人平等。 法律体系不仅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起来,以满足政府和社会的需要,而且更应强调它的完善、协调、系统与和谐,以保障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调整都能有法可循。 现在就有必要把社会法、农业法、教育法分别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设立,以显现中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备,更是当前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 扩展资料: 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制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由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框架下,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严格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进行国家管理的原则。包括立法、执法与守法三个方面。 扩展资料: 基本要求 1、在共产党领导下不断完备社会主义法律,切实做到有法可依,以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无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宪法具有最高法律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3、确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宪法、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行使职权。 4、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宪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序言.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序言中阐述了本国和本民族长期奋斗的历史和取得的胜利成果,指出今后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由于国家本质的不同,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三)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宪法反映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经过了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五)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宪法中都对这些机关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六)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指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措施和制度.归纳起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这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其二,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严格程序,以维护宪法的稳定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其三,明确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和违宪审查制度,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共有的.(七)其他规定.除了上述基本内容之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最后都另有一些附则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