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介绍了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如下: 1、身份证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个人的 3、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身份证明的 4、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5、偿还能力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7、亲属关系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9、身份证丢失证明 10、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12、保险事故证明 13、人员失踪证明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5、各类证件、印章丢失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2017年稍早时候,关于各级行政部门要求公民开具各类证明的吐槽层出不穷,如出国旅游要开取“你妈是你妈”证明,女子前往监狱探监要求前往派出所开具”老公是老公“证明,老年证丢失被要求开取”丢失证明“,这些繁琐的证明手续也一度引发基层民警吐槽。一些基层民警在开具各类证明后会附言理论,直斥有关单位无事生非、为民添乱。据了解,除了特定的办理业务事项外,派出所一般可开具的证明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证明事主身份信息的,例如出生年月日、户籍信息、个人户口注销证明和报失护照、身份证遗失等证明;还有一类就是属于治安、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明,例如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受理回执,以及是否属五种不准出境对象的证明。今年5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在讨论确定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对于媒体报道的公民出国旅游被要求开“你妈是你妈”的证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斥责:“这简直是天大的笑话。” 其后,公安部发言人在解释当下“奇葩”证明频出的原因时称,公民户籍、教育、就业、生育、医疗、婚姻等一些基本信息处于分散、割据的碎片化状态,不能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互通共享或共享程度不高。此外,一些基层部门和单位也存在懒政、推卸责任甚至设租寻租的问题,需要各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整改。 扩展资料: 18种不该由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解释如下:解释一、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十八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十一个数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查询,无需派出所出证明。解释二、造成错误的责任主体不是派出所,派出所也不知情。公民应到公证机关去做公证。解释三、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可到市(县、区)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补办身份证没有附加条件。解释四、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其他身份信息证明。解释五、居民是否具有偿还能力,不在派出所掌握情况之内。公民可到公证机关寻求公证。解释六、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解释七、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解释八、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取证。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解释九、公安机关对丢失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解释十、家庭收入情况不属于派出所工作业务范围,派出所不知情。因此公民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解释十一、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解释十二、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解释十三、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不是派出所的责任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解释十四、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解释十五、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有报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解释十六、现实表现证明属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解释十七、公民房产情况不在公安机关业务范畴之内,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解释十八、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的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参考资料来源: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参考资料来源:潼关县公安局—公安机关不再出具18种证明
1、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验码,采用11进制,其中第11个数(即10)用“X”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关单位可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无需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写错误,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同一个人的 ■解释:公民应当到公证机关,由公证机关来公证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公民可以到市(县、区)公安局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身份证,同时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两个工作日即可领取)。公安机关在办理补办身份证上没有附加条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4、持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合法证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证明的 ■解释: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件,派出所无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证明。 5、偿还能力证明 ■解释: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6、生存(健在)、死亡证明 ■解释: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7、亲属关系证明 ■解释:家庭成员在户口登记以外的亲属关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围之内,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 ■解释:婚姻状况属于民政部门的责任范畴,公民应到民政部门开取证明。 9、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 ■解释:公安机关对丢失居民身份证的补办没有附加任何条件,丢失即刻给予办理,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0、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解释: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1、实际居住地证明 ■解释:派出所负责户口登记,是否实际居住派出所属于不知情。公民应到实际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即可。 12、人员失踪证明 ■解释:宣告公民失踪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派出所无权证明人员是否失踪,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13、保险事故证明 ■解释:保险公司内部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公安派出所无法对现场损失作出核定。 14、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解释: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 15、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 ■解释:公民因各类证件、印章丢失到派出所登记备案的,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证明。 16、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 ■解释:现实表现证明属于政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 17、房产情况证明 ■解释: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18、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 ■解释:任何劳动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和选择就业的权利。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因此,派出所对个人持调查表的不予出具证明。